天津双胞胎育儿假与哺乳假政策详解

近日,有网民在《政民零距离》栏目中询问天津市关于双胞胎育儿假和哺乳假的具体规定。针对这些疑问,市卫健委给出了详细的解答。

关于育儿假,天津市地方性法规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,用人单位每年应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。而根据《关于婚假生育假(产假)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》(津政办规字〔2022〕9号)第六条,育儿假的天数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,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。因此,如生育双胞胎,一个休假周期内,夫妻双方各自可享有的育儿假天数将累加至20天。

至于哺乳假,市卫健委表示,其牵头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直接涉及哺乳假的具体规定。但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九条,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,则每多哺乳1个婴儿,每天需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此外,《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,女职工生育假(产假)期满后,若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,经本人申请且用人单位同意,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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